微信朋友圈 非“法外之地”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21-03-11 15:00浏览次数:5

  发朋友圈真的自由吗?有职员拍了一张照片发在朋友圈里,被有关部门罚款3万元。根据调查,她拍照的内容涉及交易内幕信息,触犯了《证券法》。由此可见,微信朋友圈看似是展示自我生活的“圈内”平台,但由于其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,发朋友圈并不是一件随心所欲的事。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、售卖假烟假酒假化妆品或随意辱骂他人等行为,都可能涉嫌违法或犯罪。

  1.朋友圈禁止辱骂、诽谤他人

法律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

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


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

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


典型案例

案例一,2020年8月20日,违法行为人康某因数次违法停车被交警处多次罚单,在朋友圈发布信息,以低俗不堪的语言辱骂交警,宣泄心中不满。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,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天。

案例二,2020年4月29日,违法行为人朱某因一些琐事与任女士产生纠纷,一时冲动就在朋友圈发布了两组侮辱人的图片、文字,对其指名道姓地进行了辱骂,被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。
2.朋友圈禁止买卖违法违规商品
法律依据

◉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、销售假药罪

●生产、销售假药的,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

●对人体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3年—10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

(一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。

(二)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。

(三)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、保险业务的,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。

(四)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。



典型案例


案例一,2020年6月,三人因在朋友圈售卖“水货”肉毒素、玻尿酸等美容针剂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生产、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。

案例二,李某在朋友圈售卖高仿香烟,仅三个月即销售假烟价值高达9万余元。2019年6月,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,并处罚金1.4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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➤有行为之一,情节严重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—5倍罚金。

➤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5年以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1倍—5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
3.朋友圈禁止造谣、传谣

法律依据

◉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

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诉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
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3年—7年有期徒刑。


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

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(二)投放虚假的操作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

典型案例



案例一,2019年5月8日,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宣称“有人贩子迷晕小孩子”的消息,经相关部门证实是谣言,于是对两名散布不实谣言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。

案例二,2020年6月,李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传他人四年之前拍摄的河面死鱼照片,散布近期因河流污染导致大量鱼死亡的谣言,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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➤有行为之一的,处5日—10日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
➤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。


以下行为,也不能在朋友圈“现身”

◈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

◈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

◈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

◈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

◈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

◈煽动非法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

◈国家机密或其他单位组织未允许公开的信息的

◈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

◈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的

◈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